长兴岛园区“三废”排放管理规定(暂行)
第一条 目的
为规范长兴岛园区“三废”(废水、废气、危险废物)排放及处置管理,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规定适用于我所长兴岛园区各部门科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“三废”排放及处置管理。
第三条 管理职责
1、 园区内的各部门负责各自所在区域的“三废”排放及处置,本着“谁污染,谁负责,谁治理”原则。
2、各部门应当采用合理的工艺和设备控制“三废”排放量,或采取综合利用技术和无害化处理技术,减少和控制“三废”的产生。
3、 综合管理处负责对园区包括“三废”排放及处置在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。
第四条 环境污染防治
1、废水排放管理
1.1 各部门产生的废水必须做到清污分流,严禁向园区生活污水管网、雨水管网排放科研生产废水,严禁向园区自然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科研生产废水。
1.2 各部门严格控制废水的排放,排放前应报综合管理处审批备案,经审批后方可向指定收集池排放。
1.3 各部门产生的废水排放前应进行沉降等预处理,避免大量固体浑浊物未经处理直接进入废水收集系统。
1.4 各部门产生的废水收集后,由综合管理处统一协调专业单位处理,处理费用由产生废水的部门支付,废水装车由废水产生部门负责。
1.5 各部门不得将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浓水及其污染的冷却水、冷凝水等排入废水系统,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废水量增加。
1.6 各部门负责各自科研生产区域内废水管沟、管井等维护工作,防止破损和泄漏。
2、废气排放管理
2.1 各部门对可能产生的废气应根据其性质采取必要的分离回用、转化吸收及无害燃烧等处置措施。
2.2 各部门应将本部门存在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向综合管理处备案。
2.3 各部门要对已有的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,保证其正常使用。
2.4 各部门严格控制废气的排放,排放前应报综合管理处审批备案,经审批后方可排放。
2.5 性质相抵触的废气应分别处置,保证其安全排放。
3、危险废物处置管理
3.1 各部门对可能产生的粉尘应根据其危险性质配置除尘、过滤等粉尘污染防治设备设施。
3.2 部门要对已有的粉尘污染防治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,保证其正常使用。
3.3 部门产生的各类危险废弃物,过期报废的各种危险化学品以及瓶、桶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处置按照所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》中相关要求进行。
4、公用环保设施管理
园区内的公用的废水、废气收集、处理设施由专业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的运行、维护工作。
5、实施要求
5.1 排污部门污染物排放若不能达标,综合管理处有权责令排污部门立即进行整改,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科研生产。
5.2 一旦发生污染环境的事故,按照国家、研究所相关规定调查处理,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进行责任划分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。
5.3 未尽事宜按照所《安全管理制度》执行。
废水排放申请备案表
编号:[ ]第 号
申请部门 | | 日期 | | 联系电话 | |
排放废水信息 |
产生废水工序 | | 排放量(m³) | | 排放周期 | |
组分 | 浓度 | 组分 | 浓度 | 组分 | 浓度 |
| | | | | |
| | | | | |
本部门严格执行《长兴岛园区“三废”排放管理规定》,如有违反行管规定造成事故或其它不良影响,本部门将承担相关责任。 部门负责人签字: 年 月 日 |
综合管理处意见 | 签字: 年 月 日 |
废气排放申请备案表
编号:[ ]第 号
申请部门 | | 日期 | | 联系电话 | |
排放废气信息 |
产生废气工序 | | 排放量(热态m3) | | 排放周期 | |
组分 | 浓度 | 组分 | 浓度 | 组分 | 浓度 |
| | | | | |
| | | | | |
本部门严格执行《长兴岛园区“三废”排放管理规定》,如有违反行管规定造成事故或其它不良影响,本部门将承担相关责任。 部门负责人签字: 年 月 日 |
综合管理处意见 | 签字: 年 月 日 |